巴彦淖尔市建筑业协会
0478-7955808 返回旧版
行业信用
行业自律公约

巴彦淖尔市建筑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单位经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协会各会员单位以及自愿参加本公约的建筑企业及相关行业企业,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并承担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供质量合格、用户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

第五条  依法、诚信承揽工程,杜绝围标、串标、行贿、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虚假竞争手段。

第六条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加强同业合作,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不以相互压缩合理价格和合理工期等手段承揽工程。

第七条  不接受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的工程、违规指定的分包单位、供货厂家和建筑材料。抵制垫资或变相垫资工程,建立完善的项目风险评估机制,有效防止因拖欠工程款行为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第八条  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执行法定的加价原则和取得标准,不高估冒算,不以低于成本价格竞争,力争优质优价,避免合同纠纷。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按照设计要求和建设程序,精心组织施工。强化施工动态管理,认真履行竣工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坚持材料复试、复检制度,防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进入建筑工程。杜绝偷工减料、以此充好。

第十一条  重视技术创新,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贯彻落实建筑节能、环保政策,广泛应用节能、环保技术。

第十二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职工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禁止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加强行业和企业的法务工作,积极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坚持以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为行业和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五条  遵守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建筑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企业,协会视情况给予书面劝诫、公布其不良信息、行业通报批评等处置。对于严重违反本公约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会员企业,协会取消其参与本会评奖评优资格,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版权所有@巴彦淖尔市建筑业协会 | 蒙ICP备2021000052号 |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4号 | 邮编:010020 | 技术支持@行信通
联系电话:0478-7955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