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巴彦淖尔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巴彦淖尔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巴彦淖尔市境内从事与建筑业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是经巴彦淖尔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高举中国特色伟大旗帜,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联合建筑界多方力量,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巴彦淖尔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贯彻国家建设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研究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计划,措施、办法和建议。
(二)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调同行业价格竞争,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三)开展行业内的评比、竞赛和评优推荐活动;
(四)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管理,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五)监督企业工程建设市场行为;配合主管部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学习贯彻国家建设规范、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行业技术与管理培训工作,协助企业加强项目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优化企业整体管理运行流程,努力提高企业的经营素质。
(七)推进建设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经验交流和参观学习。加强与区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八)做好会刊编辑,办好网站,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及时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九)参与全市建筑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种活动。
(十)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协会及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凡在本地区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从事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电力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和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城市供热、商品混凝土及建材生产等单位,以及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
(二)个人会员
凡热爱建筑业,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或与建筑行业有关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注册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协会理事会监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资产来源属于国有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后15日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订2016年9月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